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已印纸22310千克,申报总价折合人民币123733元。申报商品编号为4911999090,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并化验归类,该批货物应归入4804项下,出口退税率为零。上述货物税则号列未如实申报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发生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是因该公司业务不熟悉,未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所致。据邕州海关计核,该批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导致可能多退税款为16085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出口货物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申报不实行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货物出口报关管理事宜,是造成此次申报不实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14500元;对当事人处予警告。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