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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牙科美白仪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2:40: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6次

    当事人工作疏忽,误将第三项商品牙科美白仪的单价由3500.2元写成35002元,并以此价格制作了发票等报关材料提供给报关行,报关行根据其提供的价格进行出口申报,最终导致报关单第三项货物可能多退税款50737.41元人民币。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所列的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1.对当事人予以警告;2.科处当事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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