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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黑胡椒原产地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梧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6:0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5次

    2020年1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梧州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黑胡椒,净重23000千克,原产地为马来西亚,价格每千克2.2美元,货物总值50600美元。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货物原产地证明,梧州海关按享受东盟最惠国的协定税率征收税款。经核实,当事人根据台湾供货商的提供的发票、合同、装箱单以及植物检疫证书、原产地证明等资料提交向梧州海关申报进口该批黑胡椒。

    2021年初,海关经核查原产地证明,发现当事人提交随附的马来西亚原产地证不是马来西亚官方签证机构签发的,当事人公司亦无法补办马来西亚官方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当事人不能享受协定优惠税率。梧州海关经核实,当事人在使用原产地证优惠税率后所缴纳关税为17755.25元,增值税为33557.42元。因不能享受协定优惠税率,漏缴税款58059.67元人民币。

    2021年8月16日,当事人向梧州海关申请主动补缴税款,且已全部补交漏缴税款和滞纳金。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一)项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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