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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氧化锌粉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防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5 12:33: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4次

    2021年01月14日,当事人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氧化锌粉,申报品名氧化锌粉,净重37973千克,货值17847.31美元,申报税号3824999980。2021年1月18日,防城海关根据查验指令对该批货物进行现场查验送检,查验人员按《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与当事人全权委托授权的代理人禹沁共同抽样,共制得4份平行样品(样品的封条号分别为:FC1861、FC1567、FC1568、FC1879),并将封条号为FC1861的样品送至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检测。2021年2月5日,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鉴别报告,结论为:样品为含锌废料(如锌浸出渣、炼铅炉渣、电炉炼钢烟尘等)经过火法挥发富集处理得到的主要成分为氧化锌的产物,样品的Cd(镉)含量不满足YS/T1343-2019《锌冶炼用氧化锌富集物》的要求,属于固体废物。

    经当事人申请,防城海关将封条号FC1879的平行样品送至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进行复检鉴别,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固废检定报告仍判定样品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防城海关于2021年5月13日出具了《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司将上述固体废物退出境外,当事人司已于2021年6月24日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科处罚款8万元。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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