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当事人在南宁吴圩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带有背板的溅射靶材组件。因该单涉及出口退税,我关收到河池市税务局来函协助核查该商品归类问题。经专业归类认定,该单货物补符合税号8486.9091本国子目注释要求,而实际出口货物出口需提供出口许可证,该企业未获得此类货物的出口资质,无法办理出口许可证,因此该企业涉嫌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及出口退税管理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处以罚款人民币3.8万元。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