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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二氟一氯甲烷属于危险化学品未向海关报检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8 18:23: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4次

    当事人 2022年10月17日以边境小额监管方式申报出口太阳能路灯等货物1批。海关查验发现,第5项商品申报品名为灯槽(商品编码 :9405990000),实际为铝型材(商品编码:7604210000);发现未申报货物冷凝机3台,加湿器 1台,除湿机1台,二氟一氯甲烷5瓶。其中二氟一氯甲烷经取样送检属于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未向海关报检,货值人民币1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海关检验检疫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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