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 2022年9月5日以边境小额监管方式申报出口模具等货物。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第2、3、4项商品不沾涂料相关成分无法确定,经取样送检属于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报检,货值人民币1388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海关检验检疫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