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出口UV面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未向海关报检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8 19:01: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8次

    当事人 2022年9月8日以边境小额监管方式申报出口素腰带1批。海关查验发现未申报商品“UV面油”100桶,经取样送检属于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 明的化学品,未向海关报检,货值人民币30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海关检验检疫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7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1117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