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进口蜂蜜未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桂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9 12:05: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6次

    2019年,当事人采购进口蜂蜜17148瓶(500g/瓶,货值77166美元)、亚麻籽油(成品亚麻籽油)22488瓶(500ml/瓶,货值76009.44加拿大元)。2019年至2021年期间,当事人将上述进口食品用于员发放工福利、研发及食堂使用,但未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未对上述进口食品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2022年5月31日,经桂林海关企业管理与核查科整改复核,确认整改完毕。

    以上行为有核查工作记录、检查记录、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企业情况说明、报关单查询信息(报告单号)、核查整改通知书、企业整改材料、案件查获经过、蜂蜜和亚麻籽油员工发放记录、出库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桂林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03日

     

  • 标签:
  • 蜂蜜
  • 行政处罚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