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友谊关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时,为贪图通关便捷,心存侥幸瞒报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未如实提供货物真实情况,造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逃避海关检验检验监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同时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所列的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615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