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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外套等数量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9 19:20: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3次

    2022年2月10日,当事人向东兴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连衣裙、毛衣、充气针、音响、外套等。经东兴海关现场查验发现,该票申报出口货物中有7种法检商品未申报,其中染发剂、发膜、直发剂、护发素出境需报商品检验,香蕉苗出境需报动植物检疫,上述未报检商品货值共计219640元。另发现连衣裙、毛衣、针织上衣、儿童毛衣、充气针、音响、毛衣、外套等8种商品数量、价格申报不实,误差项目所对应货物申报价格差额为858960元。

    经函询靖西市税务局新靖税务分局,当事人不具备办理出口退税资格。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事项的真实情况,导致该票货物发生法检商品未报检、非法检商品申报不实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影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管理以及海关统计准确性。经调查,因当事人工作疏忽大意,未核实装箱单上货物信息与实际货物是否一致,就将相关单证提供给报关公司,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0.9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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