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0日,当事人向东兴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连衣裙、毛衣、充气针、音响、外套等。经东兴海关现场查验发现,该票申报出口货物中有7种法检商品未申报,其中染发剂、发膜、直发剂、护发素出境需报商品检验,香蕉苗出境需报动植物检疫,上述未报检商品货值共计219640元。另发现连衣裙、毛衣、针织上衣、儿童毛衣、充气针、音响、毛衣、外套等8种商品数量、价格申报不实,误差项目所对应货物申报价格差额为858960元。
经函询靖西市税务局新靖税务分局,当事人不具备办理出口退税资格。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事项的真实情况,导致该票货物发生法检商品未报检、非法检商品申报不实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影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管理以及海关统计准确性。经调查,因当事人工作疏忽大意,未核实装箱单上货物信息与实际货物是否一致,就将相关单证提供给报关公司,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0.9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