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进口铝锭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西双版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8 19:10:4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8次

    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西双版纳海关申报进口铝锭39340千克,总价51.1420万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601101000,非合金铝,对应税则号列76011010,适用进口关税税率5%,进口增值税税率13%。同日,西双版纳海关开征税额9.537983万元,其中关税2.5571万元,增值税6.980883万元。至此,该票报关单通过审核,进入货物查验环节。2023年7月29上午10时55分,西双版纳海关口岸监管一科关员在勐龙通道查验货场根据风险布控指令对该票报关单所申报的进口货物进行查验,并按照布控指令进行了取样送检。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送检样品化学成分和主要指标均符合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对再生铝锭的要求,鉴定结论为铝锭,属铝合金。依据2022年版《进出口税则及商品品目注释(下)》的具体规定,作为铝合金的铝锭,其税则号列应当申报为76012000,适用进口关税税率应当为7%,进口增值税税率13%。经调查,当事人在未仔细学习海关商品归类规则以及《进出口税则及商品品目注释》有关内容的情况下,将该批铝锭的商品编号错误理解为7601101000,并通知报关员以此申报,报关员便按指令将这个错误的商品编号录入系统向海关申报,导致申报税则号列不实,造成国家税款少征。经西双版纳海关综合业务科核定,西双版纳远康贸易有限公司涉及漏缴税款1.155809万元。

    当事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该票铝合金锭过程中申报税则号列不实,造成国家税款少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西双版纳远康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0.3468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1月15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