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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匿走私出口农药未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盈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0 18:29: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3次

    2022年8月中旬,当事人出口一批货物出境物资品名为:PVC管、喷雾器、滴管直接、元明粉、地膜、橡皮筋。9月21日,将一批未申请过出境手续的水溶肥、农药等货物,用已经通过审批的出境货物掩盖后一起装车运往缅甸,向海关提交了《互市运输工具承运商品拼车清单》,并办理了边民互市出口报关单,申报商品名称为:名为:PVC管、地膜、橡胶筋、液压油、塑料母粒、喷雾器、滴管直接。2022年9月26日9时许,盈江海关口岸监管一科关员在对该批报关单实施常规检查时,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水溶肥、农药等货物,经清点:共计526件,分别为:乐司令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100件;氯溴异氰尿酸5桶;标群 蕉花蕾宝15件;氯氟醚.吡唑酯 5件;强延展磷钾精 6件;淡紫拟胞菌 1件;哈茨木雷菌1件;甲氰菊酯 50件;苯醚甲环唑30件;噻霉酮16桶;25%高效氯氟氰菊酯可湿性粉剂 125件;唑醚.氟酰胺2件;乐司令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硼锌钼合剂84件;乐司令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钙镁合剂84件;紫外线吸收剂2桶。

    2022年10月19日,经盈江海关综合业务科出具《进出口商品归类问题确认书》,涉案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蕉花蕾宝、淡紫拟胞菌、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硼锌钼合剂、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钙镁合剂、强延展磷钾精、紫外线吸收剂,出口不涉证、无关税;涉案的氯溴异氰尿酸、氯氟醚.吡唑酯、哈茨木雷菌、苯醚甲环唑、噻霉酮、唑醚.氟酰胺、甲氰菊酯 、25%高效氯氟氰菊酯可湿性粉剂,出口需要提交农药进出口登记证明,出口无关税。

    当事人出口的氯溴异氰尿酸、氯氟醚.吡唑酯、哈茨木雷菌、苯醚甲环唑、噻霉酮、唑醚.氟酰胺、甲氰菊酯 、25%高效氯氟氰菊酯可湿性粉剂未向海关申报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走私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的氯溴异氰尿酸5桶;氯氟醚.吡唑酯 5件;哈茨木雷菌1件;苯醚甲环唑30件;噻霉酮16桶;唑醚.氟酰胺2件;甲氰菊酯 50件;25%高效氯氟氰菊酯可湿性粉剂 125件。

    当事人出口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蕉花蕾宝、淡紫拟胞菌、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硼锌钼合剂、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钙镁合剂、强延展磷钾精、紫外线吸收剂未向海关申报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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