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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农药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2 18:52: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4月-2023年5月,当事人申报出口32票货物,申报品名为:5-氨基-1-[2,6-二氯-4-(三氟甲基)苯基]-4-[(三氟甲基)亚砜基]-1H-吡唑-3-氰基,申报的商品编码:2933990099。经查,涉案商品应归入2933199012,需提交《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单》。经计核,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5021660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0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0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据、查验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77.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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