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月11日,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香皂、牙刷等32项商品备注栏标注“国际转口贸易”。经海关查验发现,有优衣库保暖内衣、优衣库针织衫、兰蔻圣诞大礼包、兰蔻箐纯套盒、兰蔻小黑瓶精华、兰蔻精华肌底液和兰蔻美丽人生香水未向海关申报。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相关当事人笔录、情况说明、后续通关手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大窑湾海关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