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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香皂等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7 21:53: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月11日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香皂、牙刷等32项商品备注栏标注国际转口贸易。经海关查验发现有优衣库保暖内衣、优衣库针织衫、兰蔻圣诞大礼包、兰蔻箐纯套盒、兰蔻小黑瓶精华、兰蔻精华肌底液和兰蔻美丽人生香水未向海关申报。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相关当事人笔录、情况说明、后续通关手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大窑湾海关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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