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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不锈钢可回收酒桶未按旧机电报检同时未向海关申报卫生检疫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8 19:34:5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07次

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以暂时进出货物方式申报进口一批时代20升不锈钢可回收酒桶,申报商品编码:7310219000,申报数量:300个,申报金额:18243美元。经查验并送检,该货物属于旧机电产品。当事人未按旧机电报检同时未向海关申报卫生检疫。

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以暂时进出货物方式申报进口一批时代20升不锈钢可回收酒桶,申报商品编码:7310219000,申报数量:400个,申报金额:24324美元。经查验并送检,该货物属于旧机电产品。当事人未按旧机电报检同时未向海关申报卫生检疫。

综上,当事人上述时代20升不锈钢可回收酒桶未向海关申报卫生检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清单、发票、合同、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单、《检测报告》、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分别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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