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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铜面基板边角料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韶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2-29 07:05: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2次

     当事人2019年7月31日至2022年3月10日期间,以进料边角料内销方式向韶山海关申报进口铜面基板边角料、半固化片边角料一批,涉及报关单16票,合计重量25720.24 KG;2019年7月25日至2022年5月6日,以进料边角料内销方式向韶山海关申报进口废蚀刻液一批,涉及报关单33票,合计重量509962.03 KG。

      根据当事人签订废弃物委托回收处理合同书相关条款和提供的废蚀刻液、铜面基板边角料、半固化片边角料提炼铜的工艺流程图和相关说明材料,当事人将铜含量较低的废蚀刻液、筛选完的半固化片废弃物(PCB电路板的边料)的处理费用在销售含保税铜边角料的货物上进行扣减。当事人上述行为导致货物申报价格不实,造成少征税款,违法货物价值共计34.83万元,少征税款5.87万元。

      以上行为有询问笔录、后期处理费说明、废弃物委托回收处理合同、税款送核表及计核表、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报关单证、内销补税的报告、工艺流程图、废水处理蚀刻液费用统计表、合同等证据为证。

      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7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工商银行湘潭芙蓉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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