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商品归类  > 正文
 
申报进口计数器模块等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笋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5:12: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6次

经笋岗海关稽查及缉私部门调查,发现当事人2019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20日期间,在深圳关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中央处理器模块”、“计数器模块”、“数模转换器”、“数字输入输出模块”、“模拟输入输出模块”等5项货物,共有57票报关单存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其中2020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20日期间进口的总计30票报关单涉案货物,经海关计核,共漏缴税款人民币110.6718万元,应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20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