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处罚决定
分类检索
分类栏目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进口
  • 申报进口干角鲨鱼翅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 | 2024年8月28日 |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 中国-上海
  • 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2月27日及2023年2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2票。申报品名均为干角鲨鱼翅Heterodontusfrancisci,申报商品编号均为0305710090,申报数量分别为935千克及980千克,申报总价分别为CIF14025美元及CIF1470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鉴定,上述货物实际分别为吻斑犁头鳐鱼翅及黑颌犁头鳐鱼翅,实际均应归入商品编号0305790010,与申报不符。吻斑犁头鳐鱼及黑颌犁头鳐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上述货物进口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但当事人未提供。案发后,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并及时改正。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215884.36元。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越南橡胶产品与实际不符漏缴税款 | 2024年6月19日 | 钦州港海关 | 中国-南宁
  • 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越南橡胶产品,申报品名为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的混合物,申报数量为201.6吨,申报商品编码为4002800000。经海关抽样并送南宁海关技术中心鉴定,南宁海关技术中心鉴定结论为样品主要成分为天然橡胶,未检出丁苯橡胶、丁二烯橡胶、丁腈橡胶和氯丁橡胶。当事人向海关提出复验申请,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复验,鉴定结论为样品主要成分为天然橡胶,未检出丁苯橡胶。经海关归类,该票货物应归入4001.2900项下。经海关计核,报关单项下货物应纳税款人民币738084.56元,已缴税款人民币269525.2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68559.3元,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2024年5月16日向海关缴纳案件担保金人民币28万元。
  • 违规
  • 出口
  • 申报出口筹码未履行申报不实 | 2024年6月14日 | 友谊海关 | 中国-南宁
  • 当事人出口筹码申报不实,当事人作为筹码物品的发货人及生产销售企业,未履行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义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 违规
  • 出口
  • 申报出口空白线路板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 2024年6月10日 | 友谊海关 | 中国-南宁
  • 当事人出口空白线路板申报不实涉嫌影响出口退税,当然人公司因疏忽大意的原因未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仔细审核,在向海关申报时填制了错误的货物数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EVA卷材含固体废物 | 2024年6月5日 | 钦州港海关 | 中国-南宁
  • 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2票EVA卷材,申报数量为24480千克、申报数量为27940千克。经钦州港海关对该2票货物进行查验并分别抽样送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鉴别结论为判定样品属于固体废物。钦州港海关制发《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责令退运该批固体废物,2024年2月4日当事人将涉案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当事人将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手机面板等货物实际货物申报不实 | 2024年5月31日 | 防城海关 | 中国-南宁
  • 当事人向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手机面板、数码相机屏、液晶模组,进境关别为防城海关,监管方式为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经防城海关查验发现,有音响激光头16箱未申报,货值共计5.73856万元;上述报关单中第1、2、3、4项货物的商品名称为“手机面板”,规格型号申报为LCD材质,经鉴定该商品规格型号实际为手机玻璃盖板,该部分货值共计人民币1573.467244万元。当事人公司员工其未能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新加坡仓库验货,造成此次违法情事发生。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手机面板等货物入境口岸申报不实 | 2024年5月31日 | 防城海关 | 中国-南宁
  •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手机面板、手机用物镜,监管方式为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经防城海关查验发现,上述四票报关单入境口岸申报为“防城”实际应为“钦州”,上述4票报关单中商品名称为“手机面板”的商品,规格型号申报为LCD材质,经鉴定该商品规格型号实际为手机玻璃盖板。当事人公司员工其因工作疏忽大意造成此次违法情事发生。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EVA卷材含固体废物 | 2024年6月5日 | 钦州港海关 | 中国-南宁
  • 当事人于2023年9月22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2票EVA卷材,申报数量为24480千克、申报数量为27940千克。经钦州港海关对该2票货物进行查验并分别抽样送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鉴别结论为判定样品属于固体废物。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贴盖机含禁止进口货物 | 2024年5月31日 | 钦州港海关 | 中国-南宁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贴盖机(旧)3台,申报总价为C&F7400美元。我关经查验,发现该票货物中有2台贴盖机上分别带有2个共4个用于储油的蓄能器,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关于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之规定,上述蓄能器属于上述公告附件中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第3项“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容器指非零售包装用)”规定的压力容器,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当事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前未核查并发现进口货物中带有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情况,即委托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该票货物,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构成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甲醇合成催化剂价格申报不实 | 2024年5月30日 | 钦州海关 | 中国-南宁
  • 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甲醇合成催化剂196.56立方米,申报净重111720千克,申报总价1955200欧元。经海关核查,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其中2022年4月21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分摊到甲醇合成催化剂完税价格的金额为16561.66欧元。经钦州港海关计核,本案应缴税款为3167117.99元,已缴税款3140516.05元,漏缴税款26601.94元。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及海关统计准确性。
  • 违规
|< < 5 > >| 共1071页  前往
10703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