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 |
【发布日期】2018年年11月08日 | 【实施日期】2019年年01月01日 |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
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
二、上述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doc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
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
2018年8月
本文档描述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口,供海关实时获取的总体方案。
序号 |
企业类别 |
说明 |
1 |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 |
开展跨境业务的电商平台,参照本方案开放接口。 |
1、跨境电商平台存储与支付企业的原始交易数据。
2、海关关员通过海关通关管理系统,实时对跨境电商平台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抓取并进行验核。
1、互联网+安全验证
通过互联网接入电子口岸对外接入网。
2、虚拟网关(VPN)
通过虚拟专线接入电子口岸对外接入网。
3、网络传输专线
通过物理专线接入电子口岸对外接入网。
电商平台企业开放符合海关技术规范的原始数据接口(rest等方式),并需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根据业务需要,为了保证获取原始数据的安全性,需要对原始数据进行符合海关标准的加签加密。
接口内容 | |||||
元素 |
中文名称 |
名称 |
类型 |
说明 |
必填 |
payExchangeInfoHead |
系统唯一序号 |
Guid |
C..36 |
企业系统生成36位唯一序号(英文字母大写)。 |
是 |
原始请求 |
initalRequest |
C..8000 |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向支付企业发送的原始信息 |
是 |
|
原始响应 |
initalResponse |
C..8000 |
支付企业向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反馈的原始信息 |
是 |
|
电商平台代码 |
ebpCode |
C..18 |
电商平台的海关注册登记编号。 |
是 |
|
支付企业代码 |
payCode |
C..18 |
支付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编号。 |
是 |
|
交易流水号 |
payTransactionId |
C..60 |
交易唯一编号(可在央行认可的机构验证) |
是 |
|
交易金额 |
totalAmount |
N19,5 |
实际交易金额 |
是 |
|
币制 |
currency |
C..4 |
实际交易币制(海关编码) |
是 |
|
验核机构 |
verDept |
C1 |
1-银联 2-网联 3-其他 |
是 |
|
支付类型 |
payType |
C1 |
用户支付的类型。1-APP 2-PC 3-扫码 4-其他 |
否 |
|
交易成功时间 |
tradingTime |
C..14 |
交易支付时间。 |
是 |
|
备注 |
note |
C..1000 |
否 |
||
payExchangeInfoList |
订单编号 |
orderNo |
C..60 |
交易平台的订单编号,同一交易平台的订单编号应唯一。订单编号长度不能超过60位。 |
是 |
商品名称 |
gname |
C..250 |
商品名称应据实填报。 |
是 |
|
商品展示链接地址 |
itemLink |
C..3000 |
商品展示链接地址应据实填报。 |
是 |
|
收款账号 |
recpAccount |
C..60 |
交易商品的卖方商户账号。电商平台自营商户应填写自营商户的收款账户;非自营电商应填写非自营商户的收款账户。 |
是 |
|
收款企业代码 |
recpCode |
C..18 |
应填写收款企业代码(境内企业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企业可不填写) |
否 |
|
收款企业名称 |
recpName |
C..100 |
应填写收款企业名称。 |
是 |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