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6年第75号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16年12月1日
【法律类别】跨境电子商务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 “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

  上述规定自201612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