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15]143号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15年12月18日
【法律类别】跨境电商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2016年12月31日前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43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精神,对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二、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是指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