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13部门 【发文字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13部门联合公告2016年第47号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15日 【实施日期】2016年04月16日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密码局、濒管办联合公告2018年第157号废止

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自2016年4月16日起实施。

本批清单与《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税则号列相同的商品,其“备注”以本批清单为准。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2016年4月15日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