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主要涉及海关估价中对于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

56.什么是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

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了获得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而向卖方支付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包括专利权使用费、商标权使用费、著作权使用费、专有技术权使用费、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使用费等。

57.如何判断专利权使用费或者专有技术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 ?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58.如何理解《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出的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权使用费或者专有技术权使用费的三种情形?

《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出的应当视为进口货物有关的三种情形均属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的情形,一旦符合其中一种情形的,即被认为与进口货物有关。以下分别作出解析: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即进口货物本身含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某项专有技术。如果进口商支付了该费用,则与进口货物有关。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即进口货物本身虽然不含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某项专有技术,但却是由专利的方法、专有技术的方法生产制造的,比如进口某机器设备,该设备不是专利产品,但是它是由专利方法生产的。进口某肿瘤药物,该药物不是专利产品,但是它是由药品的专利方法生产的。在上述两个例子中,进口商除了支付货价外,还支付了生产制造进口货物的专利、专有技术的费用,那么该费用即与进口货物有关。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所谓专门制造就不是通用生产的,是为了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属于这种情形的,如果进口商支付了该实施的费用,则被认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59.如何判断商标权使用费是与进口货物有关?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与进口货物有关: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60.如何理解《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出的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商标权使用费的三种情形?

《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出了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商标权使用费的三种情形,以下分别解析:

1.附有商标的:进口货物上附有(不论以任何形式)商标,比如进口商从德国进口厨具,该厨具上附有德国知名商标,而我国进口商为此支付了商标权使用费,则此费用与进口货物有关。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货物进口时商标没有附在商品上,但是销售时附上的,并且在附上后直接可以销售。比如日本的电器厂家,在东南亚授权生产电器,货物销售到中国,在进口时,电器并没有附上商标(实际是含有商标价值的),中国买方在进口后依照约定附上商标再销售货物。如果进口商为此支付了商标权使用费,即与进口货物有关。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这与上述“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又进了一层,就是说进口货物并不能附上商标就直接用于销售,而要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才可以销售。所谓轻度加工,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五十一条,是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判断是否轻度加工的标准应当是由进口货物时尚不满足直接销售的状态,变为可以直接销售的状态,如果加工程度明显超过了轻度的要求,则不能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61.如何判断著作权使用费是与进口货物有关?

    《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与进口货物有关: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62.如何理解《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出的著作权使用费是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两种情形?

《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列出了与进口货物有关的著作权使用费的两种情形,以下分别解析: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这表明,著作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包括了两个必备条件,一是进口货物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二是这些内容有载体作为表现形式,如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如不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或没有载体的,均不能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2. 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是指“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内容。

63.如何判断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

    《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与进口货物有关: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64.如何理解《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列出的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两种情形?

《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是进口商在货物进口后,由于其销售行为而向销售商支付了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使用费的情形。所列的两种情形属于与进口货物有关: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即在货物进口、直接销售以后,向销售商支付了销售该进口货物的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使用费。
    2. 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即在货物进口后对该进口货物进行了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销售后向销售商支付了销售该进口货物的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使用费。

进口商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使用费,即被认定为与进口货物有关,如果又符合进口货物前提条件(合同协定条件或卖方销售条件)的,则该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65.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只要与进口货物有关就会计入完税价格吗?

    不是的,“与进口货物有关”只是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两个条件之一,另外一个条件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66.如何理解《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另一个条件,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四条是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另一个重要条件,该条对于这一条件进行了列举,有两种情况属于“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第一种情况是,“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买方进口货物时,如果卖方以买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为前提条件,如果不支付则买方不能购买进口货物,则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种是情况是,“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

67.如何理解“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简称特许权使用费中的“销售条件”。该“销售条件”作为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两个条件之一,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欲购买进口货物必须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样,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构成了购买进口货物的前提条件。换句话来说,就是如果进口货物的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无法购买该进口货物,或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

68.卖方要求买方向第三方权利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构成“销售条件”?

    如果买卖双方协议明确,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该费用的支付是买方购买该进口货物的条件,则构成“销售条件”。

 

69.作为特许权使用费中购买进口货物的“销售条件”,一定要在贸易合同中体现吗?

    如果不在贸易合同中体现,却以其他形式体现购买进口货物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为前提条件的,皆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条件”。

70.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向海关申报、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并且符合《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的,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纳税义务人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填报“否”。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企业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企业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见公告附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海关按照接受纳税义务人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海关法库: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