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关系海关完税价格是海关估价中的热点与难点,实践中大量的价格质疑产生于特殊关系中。本部分着重阐述特殊关系的构成,特殊关系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及非实质性影响的条件。

71.在海关估价中,买卖双方的哪些关系会被认定为有特殊关系?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72.如何理解《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被认为有特殊关系?

同一家族成员可能涉及小到近亲属,如果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也可能包括其他三代以内血亲、姻亲。判定是否同一家庭成员的依据以各家庭成员所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为准。

73.如何理解《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被认为有特殊关系?

“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是指进口货物的买卖双方互在对方设有高级管理人员,这些管理人员有权力控制、管理、支配对方事务,事务包括人事、财务、经营管理、项目决策等。

 

74.如何理解《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被认为有特殊关系?

这是《完税价格办法》中关于特殊关系的三项控制,这个可以被视为是主体身份控制,由于出现了这三种身份控制,所以可能导致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造成实质影响。

75.如何理解《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被认为有特殊关系?

这也是《完税价格办法》中关于特殊关系的控制,这个可以被视为是股份控制或资本表决权控制,由于出现了这种控制,所以可能导致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造成实质影响。从比例上来看,5%只是一个起点,即只要达到5%,即被认为属于特殊关系,而比例越高,则控制程度越高,超出50%则已实现了控制。

76.如何理解《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被认为有特殊关系?

互为雇佣关系,是《完税价格办法》认定为特殊关系之一种,即进口货物的买卖双方不仅是买卖关系,而且有雇佣关系。

77.如何理解《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被认为有特殊关系?

为同一合伙的成员,两者进行贸易交易,即为特殊关系人的交易,被认为是有特殊关系。合伙的概念,以民法上的合伙为依据。

78.如何理解《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或者是第一款的延伸,所以应当结合第一款的规定来理解,如果存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的情况,又同时属于第一款有关控制等各项规定情形的,也视为具有特殊关系。因而单纯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并不能认定为特殊关系的理由。

79.只要交易双方有特殊关系,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就不被认可吗?

《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海关认为是特殊关系的八种情形,但是否会对成交价格有影响,进而影响到海关对于成交价格方式的采用,还要结合第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判断。

80.进口货物的企业在被认定有特殊关系的情况下,如何证明该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七条,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企业“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
  《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是企业自证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由于要自证清白,所以企业要积极努力,寻找有利的材料。

81.如何理解《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这是进口商自证的第一种情形,称为对比无特殊关系的测试自证。进口商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价格相近的,则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这是一种价格测试、对比方法,进口商如果能够提供的,则海关认可其成交价格,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对比双方的成交价格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大约同时,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大约同时,最长不应当超过前后45日。

(二)用以对比的参照成交价格是由卖方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价格;

(三)对比的进口货物必须相同或者类似。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类似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82.如何理解《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这是进口商自证的第二种情形,称为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的自证。《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该销售价格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二)是按照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
  (三)是在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销售的价格;
  (四)是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
  (五)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这同样是一种价格测试、对比方法,只不过参照价格换成“倒扣价格”。进口商如果能够提供的,则海关认可其成交价格,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对比双方的价格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大约同时,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大约同时,最长不应当超过前后45日。按照倒扣价格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果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在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日内在境内销售,可以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90日内。

(二)用以对比参照的价格是通过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得出的。

(三)对比的进口货物必须相同或者类似。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类似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83.如何理解《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这是进口商自证第三种价格测试、对比方法,只不过参照价格换成由第一种“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二种“倒扣价格”变成了“计算价格”,该计算价格方法由《完税价格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条文全文如下:

“第二十五条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下列各项的总和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一)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
  (二)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三)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按照前款的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海关在征得境外生产商同意并且提前通知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后,可以在境外核实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有关价值或者费用时,应当使用与生产国或者地区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

进口商如果能够提供的,则海关认可其成交价格,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对比双方的价格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大约同时,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大约同时,最长不应当超过前后45日。

(二)用以对比参照的价格是通过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得出的。

(三)对比的进口货物必须相同或者类似。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类似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84.如何理解《完税价格办法》特殊关系认定的三种测试、对比价格中的“价格相近”?

所谓价格相近,就是相接近、差不远的意思,明显表明不需要相同,只要接近、相近即可。分析相近多少、相近程度以致最终是否影响到成交价格,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须考虑具体的贸易条件、交易环境、货物性质、行业定价特征等要素。

85.在对进口商自证三种价格测试、对比时,海关审核时会考虑哪些因素?

《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因此,以下两种情况的费用差异是海关应当考虑的:
    一是商业水平的不同:商业水平主要指进口商的状态,如零售、批发等,商业水平不同,价格自然也会有差异。

二是进口数量的不同:就是要考虑两种比较价格间进口货物数量,数量不同可能甚至必然会造成价格的差异。

三是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在估价实践中,在费用构成上,特殊关系有无对此造成影响也是海关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86.如果进口商不能自证并提供《完税价格办法》三种测试价格,是否意味着特殊关系已影响到成交价格?

三种测试对比价格只是《完税价格办法》列举的进口商自证的方法,但并没有穷尽所有的进口商可以举证不影响成交价格的情形,所以才有了《完税价格》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条文如下:

 “海关经对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可以确定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第十八条是《完税价格办法》非常重要的条文,是列举的三种自证情形外,进口商争取成交价格方法的有利机遇。在此方面,进口商可以大有作为,积极争取。

87.《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一般商业惯例”是指什么? 

   一般商业惯例,即国际商业惯例InternationalCommercial Practice,国际贸易中的一般商业惯例,是指根据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些大家普遍适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商业规则,也叫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海关估价也要尊重、遵循、参考一般商业惯例。这也是我国海关运用及遵守《WTO估价协定》的体现。包括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运输、国际贸易保险等。

是进口商坚守成交价格的底线,不到万不得已不用,但是到了关键时候,也要做好预备,所谓留一手。

    88.进口商进口货物时如何申报特殊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时,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海关法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89.进口商申报时如何进行价格影响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填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填报“否”,反之则填报“是”。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