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除了成交价格方法以外还有哪些海关估价方法?

    其他的海关估价方法依序是: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进口商在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91.成交价格以外其他价格估价方法之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什么价格方法?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九条,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同时或者大约同时” 中的“同时”,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大约同时”,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大约同时,最长不应当超过前后45日。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是指将进口货物实际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为此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行为。
    “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9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中具备“相同货物”的条件是什么?

“相同货物”的要求和条件是:

(一)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必须是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不能理解为一个区域国家组织,如欧盟、东盟,也不能理解为某几个国家或地区组成的独立关税区等;

(二)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如果进口货物在进口状态时是完全相同的货物,但是进口之后用途与使用方向不同,属于相同货物;如果进口货物在进口状态时是完全相同的货物,而使用者不同,如进口木板,由装饰公司进口直接用于装修,与代理商进口后再进行销售,虽然进货渠道不同、价格也不同,但属于相同货物;如果进口货物在进口状态时只有组装与拆卸的区分,而进口后经组装两者完全相同,则仍然认为是相同货物。

93.进口样品、货样与进口量产产品是否属于《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同货物?

不是。样品、货样是为了检验、测试而进口,而量产产品是经检验、测试批量生产的产品,两者虽然在物理性质上具有相同性,但是在质量和信誉方面不同,因而不是海关估价意义上的相同货物。

94.产品物理性质、质量完全相同,但是商标不同,是否属于《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同货物?

不是。虽然产品物理性质、质量完全相同,由于附上不同的商标,使得商品具有了不同的信誉,因而,不是相同货物。

95.成交价格以外其他价格估价方法之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在什么情况下才会适用?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的成交价格成立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由该规定来看,“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在海关认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构成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采取的,并且是“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首先采取的价格方法。 

    96.紧随“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之后“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什么样的估价方法?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条,“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这一估价方法是在进口商和海关均无法找到“相同货物”,或者有“相同货物”但是该“相同货物”与海关估价的进口货物之间在销售环境上有较大区别、且无法进行客观量化的情况下而使用的。

“同时或者大约同时” 中的“同时”,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大约同时”,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大约同时,最长不应当超过前后45日。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是指将进口货物实际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为此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行为。

97.“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中的“类似货物”是指什么,其构成条件是什么?

类似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用以作为估价方法的“类似货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国条件: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必须是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不能理解为一个区域国家组织,如欧盟、东盟,也不能理解为某几个国家或地区组成的独立关税区等;

(二)物理条件:与进口货物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三个相似是构成“类似货物”的物理条件。

(三)商业条件:与进口货物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由于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因而在商业上可以进行互换。而互换需要根据具体事例进行分析判断。

98.在使用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时,应当如何选定其中的成交价格,标准是什么,如何进行调整适用?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一条,“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使用与该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上述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该货物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
  在没有前款所述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者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上述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做出调整。”
  海关在使用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应当按《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从已申报的数据中选择并确定符合条件的相同或类似货物进口信息记录;然后,才是对这些记录的价格信息进行调整、适用。而《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一条正是要解决如何调整、适用的问题。

首先,应当使用与该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该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具备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该货物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
    其次,在没有以上所述“与该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者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该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做出调整。

必须强调的是,上述“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是首先要寻找并且使用的,只有在没有“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者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99.如何理解使用“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中的“商业水平”

商业水平,一般的理解是指一级、二级批发、零售等商业环节。在采用“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时,两者所处的商业销售环节应当是一致的,否则,要进行调整。

100.如何理解使用“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中的“进口数量”

进口数量,影响成交价格,数量不同成交价格自然有差异。购买一吨水泥,与购买100吨水泥,在其他成交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两者价格会不同。

101.如何理解使用“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中的“基本一致”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一条,“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使用与该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其中“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规定,即表明不需要完全一致,只要相近或接近即可。

102.如何理解“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中的“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

“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会影响海关估价,在采用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时,如果选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是另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与被估货物不同,则要对此差异而产生的费用进行调整。

103.在使用“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时,商业水平相同,但进口数量不同,但数量对成交价格没有影响,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调整吗?

不需要。卖方在销售进口货物时,不因数量的不同而导致售价不同,说明数量对成交价格没有影响,因此,不需要对由此产生的费用进行调整。

104.在使用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时,应当如何确定生产厂家的使用顺序?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二条,“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者地区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如果有多个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在选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生产厂家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先后顺序两个环节来进行确定:

第一个环节,要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同一生产商既可以是某一特定的生产厂家,也可以是按照统一品牌、质量要求生产的厂家。

第二个环节,在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时,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者地区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在以上两个环节中,无论是哪个环节,如果出现有多个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05.成交价格以外其他价格估价方法之一“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是指什么价格方法?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三条,“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是在海关依序采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之后的第四种估价方法,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第三种估价方法。它是海关在通关环节实施估价的时空延伸。简单来说,就是有前四种估价方法都无法实现估价目标的情况下,干脆用国内销售价格来倒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以得出完税价格。

106.“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中销售价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三条,“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中销售价格“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二)是按照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
  (三)是在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销售的价格;
  (四)是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
  (五)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107.如何理解“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中销售价格构成的五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在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同时或者大约同时” 中的“同时”,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大约同时”,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大约同时,最长不应当超过前后45日。按照倒扣价格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果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在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日内在境内销售,可以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90日内。
  第二个条件:是按照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中所称“按照货物进口时的状态”是指没有对进口货物进行任何加工处置、与进口报验时完全相同的状态。而所销售的对象也不一定是指该被估货物,还可以是与被估货物相同或者类似的进口货物。在确定销售价格时依序按被估货物、相同货物、类似货物来确定,只要前一序位确定,就不用考虑后一序位。
  第三个条件:是在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销售的价格。这里的销售必须是实质性的销售,而不是代理意义上的形式销售。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销售是指进口货物在进入境内后,第一道商业环节的销售。如果进口商将该进口货物销售给不同商业水平(批发-零售-消费者)的买方,则以最前商业环节的销售为第一销售环节销售。
  (四)是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这里的销售体现了公平原则,如果在进口商与国内购买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会影响销售价格,则不符合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中销售价格的构成条件。
  (五)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合计销售总量最大是指该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进口后,在第一销售环节以相同的价格销售给买方中的销售数量之总和。在实际海关估价实务中,如何确定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要看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货物进口后,一次性全部销售完毕,与分批分阶段销售,情况是不一样的,得出的价格也不同。在分批分阶段销售的情况下,对于相同单位销售价格的批次要进行归类、汇总、比较,其中销售数量最大的单位价格就是合计销售总量最大的单位价格。

108.在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情况下,哪些价格项目是要扣除的?
  《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中的销售价格如何确定。《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要从已确定的销售价格中扣除哪些费用,最后才能得出完税价格。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下列各项应当扣除:
  (一)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二)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109.如何理解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中应当扣除的三个价格项目?

《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三个税费项目要扣除,以下分别解读:

第一项扣除: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是指由特定产业或者产业部门生产的一组或者一系列货物中的货物,包括相同货物或者类似货物。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的范围比相同货物或者类似货物要广,在具体的案例中,可以按一般商业惯例或人们的通常认识来理解。比如手机配件,同属于电子零配件,属于同各类货物。

“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销售”,是指进口货物在进入境内后,第一道商业环节的销售。

“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是指从销售进口货物中赚取的利润以及支付的与销售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通常支付的佣金”,是指进口货物销售代理商为销售货物而收取的报酬。
  第二项扣除: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扣除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是由倒扣价格方法的实质要求所决定的。
  第三项扣除: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进口货物销售必然包含了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将进口货物还原成进口报验时的状态,从而确定完税价格,必须要对进口税款进行扣除。

110.海关采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时,如果该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按照进口时的状态在境内销售,如何进行扣除?

《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下:

“如果该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按照进口时的状态在境内销售,应纳税义务人要求,可以在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下,使用经进一步加工后的货物的销售价格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但是应当同时扣除加工增值额。
  前款所述的加工增值额应当依据与加工成本有关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该行业公认的标准、计算方法及其他的行业惯例计算。”

该条款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在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按照进口时的状态在境内销售的情况下,海关也可采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使用经进一步加工后的货物的销售价格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但是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一)进口商提出要求;(二)同时符合《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三条“倒扣价格估价方法”销售价格的五个条件;(三)除了扣除《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三项税费外,还应当同时扣除加工增值额。这里的“加工增值额”,要求必须有客观量化的数据,否则海关也不会适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而适用其他估价方法。

111.如何理解《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海关采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扣除有关项目时,“应当使用与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

所谓“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在有关国家或者地区会计核算工作中普遍遵循的原则性规范和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方法。包括对货物价值认定有关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

112.成交价格以外其他价格估价方法之一“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是什么样的估价方法?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在进口前的成本、费用、利润等各项的总和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是在海关依序采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之后的第五种估价方法,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第四种估价方法。但是,进口商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次序。

113.“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总和的成本、费用、利润等有哪些?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计算价格估价方法适用中,“海关以下列各项的总和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一)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
  (二)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三)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由《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可以看出,计算价格方法实际上就是计算生产、制造、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进口货物的成本和利润,但是成本、利润都是严格限定的,比如生产成本只包括指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销售利润和费用也只包括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是指由特定产业或者产业部门生产的一组或者一系列货物中的货物,包括相同货物或者类似货物。

114.在实施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时,海关可以在境外调查核实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吗?

可以。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海关在征得境外生产商同意并且提前通知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后,可以在境外核实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

115.在实施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时,海关采用的会计原则与实施倒扣价格方法的会计原则有什么不同?

《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海关采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扣除有关项目时,应当使用与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而《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不同的是,按照计算价格方法确定有关价值或者费用时,应当使用与生产国或者地区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简单说就是,前者使用国内标准,后者采用国外标准。

所谓“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在有关国家或者地区会计核算工作中普遍遵循的原则性规范和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方法。包括对货物价值认定有关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

116.成交价格以外其他价格估价方法之一“合理方法”是什么样的估价方法?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六条,合理方法,是指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合理方法”,是在海关依序采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之后的第六种估价方法,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第五种方法,也是海关穷尽了所有的估价方法之后的最后一种方法。

117.对于海关采用合理方法,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七条,“海关在采用合理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一)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二)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三)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四)以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五)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六)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

合理方法采用了《WTO估价协议》第七条的禁用规定,内容与之完全相符。

海关法库:

《WTO估价协议》

《AGREEMENT ON IMPLEMENT 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118.海关对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时,如何审查确定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五条,“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运费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的是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但是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即运输费用加上与运输相关的费用,表明《完税价格办法》使用的是广义的运费定义。运输费用的计入完税价格与谁承担运费无关。除了运输费用外,在进口货物从卖方到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还会产生相应的仓储、搬运、冷藏、饲养、清洗等费用,如果该费用由买方支付且是进口货物销售的条件,则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之中。在实际的操作中,应当结合合同约定及实付、应付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判断。

“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在国际贸易中,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情形是存在的,如购买者自行运输、运输人免费运输等等,在这些情况下,运费虽然没有,但是运输成本客观存在,仍然要对运输费用进行计算,计入完税价格中。“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实际是参照适用,计算其正常运输的成本,如果可以客观量化,即依此计入完税价格;如不能量化,则按照与货物进口同期的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计算。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是指运输工具本身就是进口货物,以其自身动力进境,这种情况下,海关不再将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计入完税价格。

 119.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如何计算计入完税价格中?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六条,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货价+运费)×3‰

 120.邮运进口货物,如何确定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七条,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