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含境外修理物品,境外加工货物,暂时进境货物,租赁进口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进口货物,进口介质等的海关估价

121.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复进口时海关如何估价?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八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出境修理物品,复进口时,海关按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前提与条件是:(一)出境时已向海关申报修理物品形式,海关监管方式名称为“进出境修理物品”,代码为1300;(二)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复运进境期限由海关根据修理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因正当理由不能复运进境的,应当在届满前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

海关法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12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复进境时海关如何估价?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九条,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且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复进口时,海关按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前提条件是:(一)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运往境外加工的形式,海关监管方式名称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为1427;(二)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复运进境期限由海关根据出料加工委托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因正当理由不能复运进境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

海关法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123.暂时进境货物,海关如何实施估价?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条,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货物,应当缴纳税款的,由海关按照《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根据《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暂时进境货物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有九种非商业目的的货物;第二种情形,是九种货物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境货物,这些暂时进境货物属于应当缴纳税款的范围。

《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正是对应这两种情形,属于第一种情形的,进口时不存在缴税问题,但是如果有留购的情况发生,则海关按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属于第二种情形,进口时应当缴税的,因为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没有销售行为,因此,海关按照《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六种估价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链接海关法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124.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海关如何实施估价、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一条,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按照下列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
  (二)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租赁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海关分三种情况来审定完税价格,第一种方式是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的租金为完税价格,租金是分期的,征税也按此租金分次征收;第二种是方式是留购的情况下,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无论留购残值多少,只要是真实的,都应当认可;第三种情况是进口商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可以申请选择按照《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125.减税或者免税进口货物,补税时海关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二条,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当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上述计算公式中“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126.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进口货物,海关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贸易方式,不存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行为,因而也不存在成交价格。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三条,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列明的六种方法依序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易货贸易:交易双方并不以货币来进行支付,而是以货物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交易。在易货贸易中,虽然没有货币支付,但是如果有支付对价标准,或体现单价标准,只要这种标准是真实的,即可依此进行确定成交价格。

寄售:在寄售的情况下,货主仍然是供货商,进口商只是代为销售,因而货物在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

捐赠、赠送:在捐赠、赠送的情况下,捐赠、赠送方不需要进口商的对价,没有对价并不意味着不用缴纳进口税。对国内公益性的捐赠、赠送,在大多数情形下,可报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受赠人或代理人可以以减免税的形式申报进口,也就是不用交进口税。

127.如何理解《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介质”,海关如何审查确定其完税价格?

 “介质”,是指磁带、磁盘、光盘。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四条,“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二)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前款规定。”

我国入世时承诺,入世后两年内实施《WTO估价协定》估价委员会的决定3.1和4.1。《关税条例》《完税价格办法》关于对介质估价的规定,即源于《WTO估价协定》估价委员会的决定4.1,是估价委员会决定是转化为国内法的结果。

128.如何理解《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进口商进口介质时,实际上只对介质所含有的数据、软件、程序等信息感兴趣,进口的有形物介质只不过是载体。而数据、软件、程序等信息通过网络传输即可完成,这与海关只对有形物的征税无关,海关征税也应就介质本身的价值来征税,而不应扩大至其他。正是基于此,《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29.进口介质时哪些情形属于“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范围?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四条,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一种情形: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进口介质时,介质本身的价值不包含其中数据、软件、程序等信息,即两者是分列的。如果不能分列,则不能“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除非具有下一个情形。
  第二种情形: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进口商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这也是在不能分列的情况下,海关得以“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条件,如果进口商不能满足此条件要求,则不能适用。

130.《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介质”的估价有无例外的规定,或者相反的规定?

有。《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前款规定。”

《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四条实际是规定了两种介质,一种是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即磁带、磁盘、光盘;另一种是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即磁带、磁盘、光盘。前一种介质的估价适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后一种介质的估价适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后一种介质是为了记录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而存在的,因此,其完税价格应当为介质的价值与所载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价值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