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详细解析与说明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进行审定的流程,包括完税价格申报、海关价格核查、海关价格质疑、价格磋商及海关估价向企业公开等,并重点提示企业如何配合与应对。

145.进出口应税货物报关时,如何向海关申报?

关于应税货物的申报首先应当遵循海关对于申报的管理规定,如实申报各项内容,并按照报关单填制的规定填写报关单。

关于申报及报关单填制的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法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146.进出口货物报关时如何申报单价与总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单位货值。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147.如何申报成交方式?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148.进出口货物的运费如何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149.进出口货物的保险费如何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保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保险费标记(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150.进出口应税货物报关时,进出口商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二条,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向海关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
    根据海关要求,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151.进出口商申报时,遇到价格调整的项目或有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怎么办?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二条,货物买卖中发生《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第三节所列的价格调整项目的,或者发生《完税价格办法》三十五条所列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价格调整项目或者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如果需要分摊计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客观量化的标准进行分摊,并且同时向海关提供分摊的依据。

152.什么是海关价格核查?

海关价格核查,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依法行使《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职权,通过审查单证、核实数据、核对实物及相关账册等方法,对进出口货物申报成交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进行的审查。价格核查通常是在进出口货物通关过程中实施的,与进出口放行后实施的稽查不同。

153.海关价格核查的目的是什么?

海关价格核查的目的,是进出口货物申报成交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

154.海关价格核查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可以行使价格核查六项职权,这些职权是《关税条例》第三十三规定的具体细化,这六项职权是:
  (一)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向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及与其有资金往来或者有其他业务往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查与进出口货物价格有关的问题;
  (三)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四)进入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和生产经营情况;
  (五)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账户查询通知书》(见《完税价格办法》附件1)及有关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六)向税务部门查询了解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缴纳国内税情况。

155.《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海关价格核查六项职权,如何理解?

现将海关核查的六项职权解释如下:

第一项职权:“查阅、复制权”。

海关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查阅、复制权是海关获利第一手交易单证资料的首要前提,但是查阅、复制也有着明确的对象,即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二项职权:“调查权”。

海关可以“向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及与其有资金往来或者有其他业务往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查与进出口货物价格有关的问题。”调查的对象是进出口商、与进出口商有资金往来或者有其他业务往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查的事项是与进出口货物价格有关的问题。这种调查活动是一定确定范围的调查,紧紧围绕进出口商、价格这两个关键点来进行。

第三项职权:“查验、化验权”。

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查验、化验权”是《海关法》赋予海关的职权。通过查验、化验,了解并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状态,包括品名、规格型号、商品编码、包装情况、品质状况、新旧程度、知识产权状况等等。

第四项职权:“下厂检查权”。

海关可以“进入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和生产经营情况。”海关通过到生产厂家、货物存放场所检查,可以实地了解进出口货物的生产情况及经营情况,作为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五项职权:“查询账户、通报权”。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账户查询通知书》(见《完税价格办法》附件1)及有关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项职权:“查询国内税收权”。

海关可以向税务部门查询了解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缴纳国内税情况。进出口货物的生产、经营、销售往往涉及国内税收事项,掌握国内税收,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判断其是否真实、准确。

156.海关在行使《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价格核查六项职权时,企业应当怎么办?

《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海关在行使前款规定的各项职权时,纳税义务人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和隐瞒。”

《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是企业的义务。通常情况下,坚持合法经营,积极做好应对,就应当配合海关的核查,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如果拒绝、拖延和隐瞒,则说明其价格的真实、准确性有疑问,海关有理由采取下一步行动和措施,这样对企业会更加不利。

157.海关在什么情况下会提出价格质疑,其程序如何?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四条,“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价格质疑通知书》,见《完税价格办法》附件2),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款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
  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海关价格质疑的程序:

第一步:价格质疑前提。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这是海关提起价格质疑的前提,在价格核查进行过程中,海关如果没有质疑,则表明海关认可了申报价格的真实、准确性;如果一旦提出了质疑,则表明海关对于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

第二步:制发价格质疑书面通知。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价格质疑通知书》,见《完税价格办法》附件2),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价格质疑通知书》里,海关会勾画其质疑的内容。

第三步:企业举证。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企业举证围绕着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如果是特殊关系的质疑,则围绕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第四步:企业可申请延期举证。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在这里,企业要注意的是,举证的期限,以及延期举证申请的时间。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向海关提出来。

 158.海关提出价格质疑的理由一般有哪些?

海关对进出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可以提出质疑。一般来说,质疑的理由如下:

一是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申报与海关掌握的价格存在差异;

二是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并且可能对成交价格有影响;

三是单证之间与价格有关的项目存矛盾或者疑问;

四是其他怀疑申报价格真实性或者准确性的理由。

159.什么是价格磋商?

价格磋商,是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

160.价格磋商的前提是什么?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五条,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
  (二)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
  (三)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161.如何理解《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海关有价格质疑的情况下按成交价格以外方法估价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针对的是期限,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规定期限是指《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进出口商可以就海关质疑提交说明、证据材料即举证的期限。所谓进一步说明,是企业有提交材料过程中,与海关联络过程中,海关要求提交的进一步的说明材料,这表明在此过程中,企业要积极应对,了解海关的关注点,对照解决企业的痛点,不要失去提交材料、进一步说明的机会。

第二种情形:针对的是材料及审核,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这种情形表明,企业提交的材料及说明,包括进一步的说明等是十分重要的,海关经审核,仍然不能排除质疑,在这种情况下,海关不会采用成交价格方法。

第三种情形:针对的是特殊关系,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企业提供的资料、证据,不足以让海关排除对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怀疑,在这种情况下,海关不会采用成交价格方法。

162.价格质疑是海关采用成交价格以外估价方法的必经程序吗?
  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提出价格质疑是其适用成交价格以外估价方法的必经程序,例外的是,《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海关经过审查认为进口货物无成交价格的,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经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经过审查认为出口货物无成交价格的,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经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因此,海关经审查认为进出口货物无成交价格的,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经与企业价格磋商后,按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来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63.海关价格磋商是海关审价的必经程序吗?

    是的,除了《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价格磋商是海关审价、进入成交价格以外估价方法的必经程序。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无论是进行价格质疑,还是不用经过价格质疑的,都要与进出口商进行价格磋商,在经过价格磋商程序后,才能进入成交价格以外估价方法的程序。

164.价格磋商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七条,价格磋商的程序如下:

第一步:海关通知。海关应当依法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见《完税价格办法》附件3)。

第二步:企业与海关磋商。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

企业不与海关磋商的,视为放弃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使用《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或者《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三步:海关制作价格磋商记录表。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的,海关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纪录表》(见《完税价格办法》附件4)。

第四步:交换材料,确定完税价格。即通过价格磋商,双方交换材料,海关以成交价格以外的五种估价方法依序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65.哪些情况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以及价格磋商?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以及价格磋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二)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三)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无成交价格情况下,海关可以不经价格质疑,经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与之不同,《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以及价格磋商是附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可以:
    (一)进出口商提出书面申请;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166.海关在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企业可以申请担保放行吗?
  《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期间,纳税义务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也规定,企业在海关审定完税价格前,可以要求提前放行货物。按照《海关法》第六十八条,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海关法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67.什么情况下海关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

这一规定是《WTO估价协定》第七条规定的国内法转化,也是《关税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具体化。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五十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根据要求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见附件5)。”这里规定了企业的知情权以及海关的告知义务。海关经过估价程序,以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审查确定了完税价格,企业有权利了解海关作出这一估价的依据。

海关法库:

《WTO估价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6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既是海关作出估价决定的书面形式,也是企业据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救济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