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详细解析海关对于保税货物内销的完税价格审定范围、审定原则、审定范围,以及内销保税货物的估价与其他形式的估价的不同。

169.什么是保税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170.如何界定内销保税货物的范围?

内销保税货物,包括因故转为内销需要征税的加工贸易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和因其他原因需要按照内销征税办理的保税货物,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开展生产或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171.如何理解内销保税货物的范围?

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即保税货物因故转为内销需要征税,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货物:

(一)加工贸易货物。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制成品,因故需要转为内销的,属于内销保税货物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内销完税价格办法》)。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储存、装配的保税货物因故需要转为内销的,属于内销保税货物的范围,适用《内销完税价格办法》。

(三)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保税监管场所,是指从事保税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如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保税货物因故需要转为内销的,属于内销保税货物的范围,适用《内销完税价格办法》。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按照内销征税办理的保税货物。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保税货物,因故需要转为内销的,属于内销保税货物的范围,适用《内销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法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172.海关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与审查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有什么不同? 

对象不同。海关审查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对处于进出口状态的进出口货物实施的估价行为,而海关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是对于已通关放行有条件地暂不予以征税的货物。

尽管审定对象不同,但是保税货物毕竟与进出口有关,属于进出口货物的特定形式,因而在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运用的方法与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内销保税货物。

173.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也适用成交价格方法吗?

根据《内销完税价格办法》第三条,“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表明对于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审定仍然适用《WTO估价协定》《关税条例》的规定,遵守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的原则。具体到每个实际状态的保税货物,如何运用,则看具体货物情况。

    174.企业进料加工保税货物,海关如何审定完税价格?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根据《内销完税价格办法》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属于料件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难以计算或者难以确定的,海关以客观可量化的当期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75.企业内销来料加工保税货物,海关如何审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根据《内销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76.对于边角料或者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海关如何审定完税价格?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根据《内销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海关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内销价格,是指向国内企业销售保税货物时买卖双方订立的价格,是国内企业为购买保税货物而向卖方(保税企业)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177.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海关如何审定完税价格?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根据《内销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按照规定应折算成料件征税的,海关以各项保税料件占构成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全部料件的价值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78.海关可以以拍卖价格审查确定边角料、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吗?

根据《内销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时,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拍卖价格,是指国家注册的拍卖机构对海关核准参与交易的保税货物履行合法有效的拍卖程序,竞买人依拍卖规定获得拍卖标的物的价格。

179.深加工结转货物内销时,海关如何审定完税价格?

根据《内销完税价格办法》第七条,深加工结转货物内销时,海关以该结转货物的结转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结转价格,是指深加工结转企业间买卖加工贸易货物时双方订立的价格,是深加工结转转入企业为购买加工贸易货物而向深加工结转转出企业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全部价款。

180.保税区内企业内销保税货物,海关如何审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根据《内销完税价格办法》第八条,“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的完税价格依据本条前两款规定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内销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因此,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程序如下:

(一)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三)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的完税价格依据(一)(二)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内销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81.内销选择性征税的情况,适用于保税区吗,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0年4月14日发布了公告2020年第20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至此,我国所有的综合保税区都已纳入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范围。

根据署加发〔2014〕130号,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现已包括所有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在进行内销时将在综合保税区内加工生产的成品销往境内区外时,可以在原进入特殊监管区的进口料件,以及加工后的成品之间进行选择:是按进口料件征税,还是按成品征税。

区内企业申报货物内销时,如企业选择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即按成品征收关税)的,按现行规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对成品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或贸易保障措施的,应征收贸易救济税或保证金,并征收相应的增值税、消费税或保证金。

区内企业申报货物内销时,如企业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的,按规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关税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及废弃基金按成品征收;对料件涉及“两反一保”的,应按料件征收贸易救济税或保证金,并征收相应的增值税、消费税或保证金。

在选择确定按料件征税,还是成品征税后,完税价格按《内销完税价格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确定。

海关法库: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0号》(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选择性征收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6月14日署加发〔2014〕130号)

 

182.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货物,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等。

根据《内销完税价格办法》第九条,“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料件或者其制成品的内销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内销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生产该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计算所得的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程序如下:

(一)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第(一)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内销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三)第(二)项不能确定的,海关以计算价格(以生产该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计算所得的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83.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海关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根据《内销完税价格办法》第十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84.对于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内销的保税物流货物,海关如何审定完税价格?

保税物流货物,即保税仓储货物,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根据《内销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内销的保税物流货物,海关以该货物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时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该内销价格包含的能够单独列明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发生的保险费、仓储费和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185.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研发货物,海关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根据《内销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二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研发货物,海关依据《内销完税价格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86.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检测、展示货物,海关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根据《内销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二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检测、展示货物,海关依据根据《内销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87.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依据《内销完税价格办法》第四至十二条规定确定的,海关如何审定完税价格?

根据《内销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依据本办法第四至十二条规定确定的,海关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以下项目:
  1.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这里规定的,与《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规定相一致,依次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

188.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审定过程中,其质疑、磋商和告知的程序如何?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4号,海关在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时,其质疑、磋商和告知的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的法律文书格式见2014年第14号公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