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详细阐述了海关纳税与估价争议的解决途径,企业可以就估价争议提起行政复议,就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提起、条件、期限等。

197.法律法规对于企业与海关间的纳税争议解决途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税条例》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表明,对于企业与海关间纳税争议,企业不服海关决定的,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198.与海关间估价争议属于纳税争议吗?

是的,根据《关税条例》第六十四条,“确定完税价格”引起的争议,即估价争议,企业对此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99.海关估价争议提起法律救济适用复议前置程序吗?

是的,适用复议前置。就是说,对于海关估价决定不服的,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00.企业对于海关估价有异议,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海关法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1.海关估价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

海关作出估价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海关征税决定,体现于海关税款缴款书。

202.对海关估价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哪一级海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03.作为进口货物的消费使用单位,对于海关估价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吗?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204.申请海关行政复议,但是海关不受理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5.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认为海关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海关法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6.与海关估价争议的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根据《关税条例》,海关估价争议事项属于海关纳税争议,对海关确定完税价格不服的,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07.不服估价行政复议决定,告海关的话,哪个海关是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海关纳税争议适用复议前置程序,因此,如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的情形视有无改变原行政行为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海关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海关和海关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第二种:海关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海关复议机关是被告。

208.对于估价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般多久会作出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