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出口的拖鞋上使用的“NIKE”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NIKE及钩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出口的拖鞋上使用的“NIKE”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NIKE及钩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出口的拖鞋上使用的“ADIDAS”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出口的拖鞋上使用的“LACOSTE”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LACOSTE”商标构成近似,出口的拖鞋上使用的“TIMBERLAND”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TIMBERLAND”商标构成近似,出口的包上使用的“GIORGIO ARMANI”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GIORGIO ARMANI”商标构成近似,出口的包上使用的“LV”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LV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日期:2022-06-24 11:01:27 阅读:473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