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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分立成甲、乙两单位后,甲单位已经没有再经营,现在乙单位的注册资本才40万元,公司流水也才30万元,但是分立前的单位被认定走私,需在我司来承担100多万的罚金责任,但是我们没有这么多钱,请问有办法减交吗?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物的,可以执行中予以扣除。...
日期:2016-09-14 10:46:43   阅读:1007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走私案件  /  罚金  /  承受范围  /  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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