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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规定已被海关总署2009年第13号公告废止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52号 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进行调整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缓税利息的利息率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的利息率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短期贷款年利率(以下简称“短期贷款年......
日期:2006-11-08 06:00:00   阅读:2624次   所属:海关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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