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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9年01月01日【法律类别】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
日期:2018-12-13 15:13:00   阅读:3203次   所属:海关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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