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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海关部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某化工品涉嫌走私案的辩护人。该案经过侦查、审查起诉、第一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近日检察院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基础上,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某贸易公司于2012年8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激光照排片”2689.88平方米,申报商品编码为37013021,关税税率为每平方米3.7元人民币,海关缉私局以该公司伪报品名涉嫌走私为由对......
日期:2015-08-25 11:06:00   阅读:2784次   所属:海关律师发布
标签: 不起诉  /  化工品  /  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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