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实施,自2016年12月20日起,“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协定》属于“有原产地声明模式”。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和......
日期:2016-12-19 16:00:00 阅读:2606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