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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听说海关取消区域通关一体之后就是全国通关一体化了,请问一下这对企业来说有哪些便利?答:从公开的报道看,全国通关一体化之后企业可以任意选择通关或者报关的地点和口岸,在全国任何一个海关都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各地海关的执法要求统一,透明;企业的通关效率也会得到提高。...
日期:2017-09-01 09:53:30   阅读:2156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通关一体化  /  便利  /  区域通关  /  取消
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整体工作安排,海关总署决定调整有关业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海关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二、在启用公路舱单的基础上,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扩大至广东省内各直属海关。 三、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水运、空运、铁路、公路且境内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的进出口转关货物,在应用安全智能锁、卡口前端设备、卫星定位装置等物联网设备以及卡口控制与联网信......
日期:2017-08-22 15:43:00   阅读:3479次   所属:海关法库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要求,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制度。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公告)规定实施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的情形,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时无须开设保证金台帐,无须提供涉......
日期:2017-07-15 00:00:00   阅读:3094次   所属:海关法库
问:我司出口的一票货物已经运到码头准备装船,但国外客户告知因故不能履行合同,取消交易,请问这些已经运到码头的货物要向海关申报退运吗?答:根据《海关法》,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应接受海关监管。因此,你司还未向海关申报出口,不存在向海关申请退运的问题。但如果货物所在的码头属于海关监管区,将货物提离码头,应事先向海关报告。...
日期:2016-11-22 10:07:47   阅读:1347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出口  /  取消  /  退运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鉴于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需要一定时限,为确保取消审批后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过渡期内手(账)册填报方式公告如下: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毕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内销、结转等手续时,需要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
日期:2016-08-26 18:23:00   阅读:3090次   所属:海关法库
【发布部门】环保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文字号】联合公告2015年第69号【发布日期】2015年11月03日【实施日期】2015年11月03日【法律类别】废物进口禁止与许可【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同时,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
日期:2015-11-03 00:00:00   阅读:3897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自动许可进口  /  取消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继续有效实施《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日期:2015-04-13 13:31:00   阅读:1329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鼓励类  /  项目确认审批  /  取消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发〔2014〕359号【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4年12月15日【法律类别】对外贸易综合【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
日期:2014-12-15 00:00:00   阅读:3241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务院  /  取消  /  调整  /  行政审批项目
为贯彻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我部与海关总署进行沟通协调后,海关总署已于2014年6月17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44号),对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相关备案要求及办理程序进行了调整。...
日期:2014-07-30 08:26:00   阅读:1105次   所属:海关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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