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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从盐田港进口采用公式定价货物,已经在大鹏海关备过案了,现在因通关时效和成本问题,我们想改从南沙港进口,请问我们要不要重新向海关备案了?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采用公式定价货物备案后,备案结果在全国海关互认,无需重复备案。...
日期:2017-09-11 10:09:20   阅读:1660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公式定价  /  进口货物  /  口岸进口  /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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