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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有关要求,现就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3号设置的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企业不再到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按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事项解除后,企业凭财务收据到主管海关办理保证金及利息退还手续。利息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
日期:2017-12-14 14:31:00   阅读:2928次   所属:海关法库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的通知(署稽发[2008] 92号),AA类企业免设,A类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1.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2.从事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3.企业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另外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开展加工......
日期:2011-10-10 08:59:09   阅读:937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保证金台帐|  /  台帐保证金  /  |  /  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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