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钦州港海关申报出口2票共计677.104立方米胶丝拼接板,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410909000,出口退税税率13%,申报总价分别为113003.45美元、83745.04美元,两票合计申报总价196748.49美元,并已向税务部门办理该两票报关单的出口退税手续,分别获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83765.43元、61448.32元,两票合计共获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45213.75元。根据税 管局(京津)签发的商品归类专业认定书及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4408.9021,该出口商品胶丝拼接板的商品编号应为4408902190,出口退税税率0%。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的税则号列与实际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日期:2023-11-29 17:39:54 阅读:170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