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1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1年10月22日起5年。2016年3月11日,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 2016年10月21日,应中国己内酰胺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
日期:2017-10-21 14:49:00 阅读:2124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