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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字号】国质检检函〔2014〕438号【发布日期】2014年09月09日【实施日期】2014年09月09日【法律类别】进口废物通关与检验【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装运前检验机构:自1996年质检总局依法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检验检疫监管以来,进口废物原料的环保质量稳步提升,近期总局组织开展的专项督查和业务检查发现的问题反映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有待进一......
日期:2014-09-09 00:00:00   阅读:2977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废物原料  /  检验检疫
答: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日期:2011-10-21 08:45:55   阅读:1146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61号公告废止 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防止不法企业冒用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注册供货企业”)名义向我国出口废物原料,保护注册供货企业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将加强对进口废物原料供货信息的核查,进一步规范注册供货企业申请装运前检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12号公告第2条规定,注册供货企业应自行......
日期:2007-12-20 09:04:00   阅读:3020次   所属:海关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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