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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9号【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2日【实施日期】2019年03月25日【法律类别】原产地【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等省(市)开展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国际......
日期:2019-03-22 00:00:00   阅读:2708次   所属:海关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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