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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3号【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6日【实施日期】2018年07月01日【法律类别】内地-港澳【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
日期:2018-06-06 20:52:00   阅读:2510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海关总署  /  2018年  /  新增  /  香港  /  零关税  /  货物原产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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