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海关律师网 > 相关推荐
最不发达国家的相关资料
4条数据
您好,我司去年从非洲进口了一批货物,可以适用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我司也提供了在有效期内的原产地证,但是货物在非洲出口时还没有签发,现在海关认为我们原产地证无效,让我们补税,请问有依据吗?...
日期:2023-07-19 19:43:00   阅读:457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按照我国给予最不发达国家部分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有关承诺,扩大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输华零关税待遇的产品范围,对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98%的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适用国家和实施时间根据我与相关国家的换文进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公布。...
日期:2021-12-15 21:39:48   阅读:1647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现将适用该办法第七条的区域性集团名单公告如下: 一、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中的柬埔寨王国和缅甸联邦共和国。 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WAS)中的贝宁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和马里共和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3......
日期:2017-03-06 14:22:00   阅读:2356次   所属:海关法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货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申请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2010年6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9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
日期:2017-03-01 14:26:00   阅读:2404次   所属:海关法库
1/1页  共4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