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关于废物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29日) 为加强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根据海关总署的意见,现将废物进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每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只批准一家废物进口单位。 二、对此前已签发的写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废物进口单位的《批准证书》,持证单位可于2000年5月31日前凭原证书向我局申请换领新的《批准证书》。新《批准证书》只能填写一个申......
日期:2000-06-22 06:00:00 阅读:2011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