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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的规定,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决定对进口铜精矿(HS编码为2603000010和2603000090)中有毒有害元素限量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铜精矿产品是指含铜矿石经浮选或其他方法选矿得到的含铜量不小于13%的供冶炼铜用的精矿产品。二、进口铜精矿中有限量要求的有毒有害元素包括铅、砷、氟、镉、汞,具......
日期:2017-12-02 15:34:00   阅读:6288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铜精矿  /  元素限量  /  有毒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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