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6年7月14日起5年。 2017年8月8日,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以及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代表腈纶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仍存在倾销,且倾销幅度进一步加大,已明显超过了其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请求对原产......
日期:2017-11-07 17:23:00 阅读:1740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