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现一审认定案件事实的部分我们无异议,但对于量刑中认定我司偷逃税款3000万元,我司不服,据知量刑的依据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现海关查案,又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计核,自己内部机构出具核定证明,我们认为是不妥当的,请问一下,如果上诉,我们可否申请重新核定?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日期:2016-07-05 09:49:09 阅读:1449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