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第一项桌子,商品编号9403200000(出口退税率13%),单价65美元,FOB总价40560美元;第二项椅子,商品编号9401790000(出口退税率13%),单价18美元,FOB总价39474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实货第一项桌子单价25美元,FOB总价应为15600美元;第二项椅子单价10美元,FOB总价应为2193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日期:2023-05-29 20:56:26 阅读:228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